知产观察 | 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申报”中的作用
2023-07-05 作者:广东省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集群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 浏览量:374次

前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企业数量已经超过5000万户,企业名称权的行使与保护已成为实务中的突出问题,由此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越来越多。
当前,对于企业名称权的归属认定较为明确,即企业名称权属于私权,但由于企业取名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或确认,作为该权利的法律关系客体“企业名称”须经行政登记而获得,因此,企业在拥有名称权之时就有公法基因。(没有企业名称的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不被承认的,企业主体权与企业名称权取得时间的先后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政法规)初步规定了企业名称规范框架,而于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部门规章)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力。
法律条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确认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总结
通过对比两个法律文件,我们可知: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 而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对此条进行记载或明确;
3. 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不会对其申报的名称进行实质性对比审查,包括知名度、竞争关系等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只会在名称争议时才会开展是实质性审查,因此,在诉讼或行政裁决过程中以登记机关审批通过其名称作为抗辩理由并不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