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观察 |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2023-03-14 作者:广东省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集群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 浏览量:314次

【案号】(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丁晓梅

被告: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曳头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丁晓梅与被告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曳头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曳头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在于蚊帐可折叠骨架的整体形状,不同点在于蚊帐布的形状和图案;其中,相同点部分为现有设计;不同点部分可以视为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即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部分。

因此,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曳头公司认为,由于原告丁晓梅的投诉,天猫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在销售链接被删除之前,该产品已经做到同类产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将来到的“6.18”活动是继“双11”之后的第二个大型销售推广活动,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销售。且本案审理程序的终结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将对曳头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曳头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要求天猫公司先予恢复被诉侵权产品在其所经营的天猫网购平台上的全部销售链接。


【裁判要旨】

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内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删除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后,销售商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删除销售链接是否可能会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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