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观察 | 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2024-07-10 作者:广东省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集群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 浏览量:992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母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通过购买获得并使用了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利专有设备。


2009年6月7日就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西股份公司)“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与航天长征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合同,航天长征公司为其建设完成了“30万吨尿素项目”生产线,航天长征公司授权山东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仅可以在该项目上实施“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保密协议也明确限定不得将航天长征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于该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017年5月24日,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6970551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8年2月6日。航天长征公司认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均源于“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中航天长征公司交付山东鲁西股份公司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设备实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属于航天长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裁判要旨】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

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

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

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

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

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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