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观察 | 驰名商标的认定
2023-11-15 作者:广东省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集群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 浏览量:5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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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中国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二、 认定原则
1.个案认定原则
每次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单独的事件,仅对本案有效。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依托具体的商标案件。当然,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法院考虑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当事人可以将该商标在其他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法院不会主动认定。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中,原告未明确主张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或商标异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明确主张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法院不会主动认定涉案商标或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3.按需认定原则
根据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或案件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权利处理,不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法院如果已经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近似商标或者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可以无需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法院通常先审查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再对跨类保护的范围进行认定,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但当事人主张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合理,法院在判决书也不会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评述,这也是法院适用按需认定原则的一种表现。
三、 认定途径
1.通过异议申请认定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复审和无效宣告申请认定
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商标违法案件申请认定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交证据材料。
4.通过法院审理申请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四、认定标准
(一)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具体而言,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三)证据的综合判定: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9.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该商标获奖情况;
13.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